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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人才安居政策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29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大力推进全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积极落实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加快推进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提供强大动力,经研究决定,就完善我市人才安居政策提出意见如下:

  一、人才类别

  (一)领军型人才

  第1类: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

  第2类:“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第3类:入选省“双创计划”人才;

  第4类:市“331计划”入选者。

  (二)基础型人才

  第5类: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全日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指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由市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员);

  第6类:普通高校毕业本科生(全日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指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由市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员);

  第7类:高技能人才(已取得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制定的政策适用于市区,包含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

  三、政策内容

  (一)完善购房补贴政策

  1.领军型人才创(领)办企业引进的人才,按规定在本市办理人事关系,在本市工作时间满两年,且对镇江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本市购置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经考核评审,从在本市工作第三年起分两年等额发放安居补贴。

  (1)属第1类人才购置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应纳税房价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属第2类人才购置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应纳税房价的4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属第3类人才购置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应纳税房价的4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70万元;

  (4)属第4类人才购置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应纳税房价的3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5)属第5类人才购置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应纳税房价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以上补贴资金的发放,仍按《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镇江市“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镇发〔2013〕17号)文件精神执行,执行时间自2013年2月28日起。自获得安居补贴之日起,如果在五年内交易,需全额退还安居补贴(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除外)。

  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区范围内第1—7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均可享受应纳税房价1%的政府性购房补贴。其中,购买90m2以上(不含90m2)首套成品住房的,可再享受应纳税房价0.5%的政府性购房补贴。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对领军型人才创(领)办企业引进的第1-5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仍按原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人才特区”)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执行,即:引进的第1—4类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我市最高限额的3倍,享受10%贷款贴息;引进的第5类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我市最高限额的1.5倍,享受5%贷款贴息。引进的第6—7类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放宽到我市最高限额的1.5倍。执行时间仍为2013年2月28日起。

  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其他单位新引进的第1—4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参照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人才特区”)优惠政策执行,即: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我市最高限额的3倍,享受10%贷款贴息。

  新引进的第5—7类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放宽到我市最高限额的1.5倍。

  (三)鼓励购买商办用房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区范围内第1—7类企业人才一次性购买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且购房面积在300m2以上(含300m2)、500m2以下的商业、办公用房,给予应缴契税30%的政府性购房补贴;一次性购买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且购房面积在500m2以上(含500m2)的商业、办公用房,给予应缴契税50%的政府性购房补贴。

  (四)畅通人才落户渠道

  引进的1—7类企业人才在市区购房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允许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在市区落户。

  (五)开通人才安居保障服务“直通车”

  市人才办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在市区购房的各类人才安居保障服务工作。

  市人才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局、公安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本通知是在特定时间段为集聚人才而发布的,最终解释权归市人才办。各辖区、镇江新区人才办在实施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将政策落实情况反馈市人才办,必要时及时作出调整。各辖市可参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上一条: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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