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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22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11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1月22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服务外包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外包,是指国内外的各类公司和经济组织等服务发包商基于集中核心业务、节约成本等目的,通过签订服务合同的形式,将包括软件研发与技术、业务流程、创意设计在内的研发、运营和维护服务,委托给服务外包提供商处理的一种服务贸易形式。为抢抓先机,加快发展我市服务外包产业,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国际服务外包,现提出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设立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到201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专项资金设在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管理使用,重点用于专业人才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国际资质认证,重点企业项目补助和奖励等。

  二、鼓励规范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区

  (二)比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06〕114号)的规定,服务外包示范区土地,其出让收入中除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含征地拆迁费用)和国家、省规定税费外的净收益部分,作为政府投入全部拨付示范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服务外包示范区内道路、电、气、给排水、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标准厂房建设涉及的各类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除上缴国家、省规定部分外,一律免于征收。

  (三)对省级、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建设补助。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向示范区集聚

  (四)入驻服务外包示范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减免,按照镇政发〔2006〕114号文件执行。

  (五)对在服务外包示范区内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免收房租。

  (六)对入驻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软件和研发设计外包企业租用的开发和办公用房房租给予减免。具体为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密度达到1万元/m2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三年房租全免;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企业,按每万元注册资本享受1m2以内的开发和办公用房,给予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第三年房租减半的优惠。

  (七)示范区内服务外包企业的研发人才,经确认后,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

  (八)鼓励入驻服务外包示范区的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创建公共服务平台。对服务外包企业牵头实施平台建设的,在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助。

  (九)对入驻服务外包示范区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一企一策”予以扶持。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十)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服务外包企业注册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注册资本两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20%,最低不少于3万元。以经评估后的科技成果入股创办服务外包企业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到新《公司法》规定的实物资产比例的上限70%。

  (十一)对服务外包企业实施税收减免。

  1.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税收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开办的从事软件开发和研发设计外包的内资企业,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3.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允许符合技术开发费条件的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的部分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服务外包企业为完成特定服务外包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计入成本。

  (十二)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奖励力度。

  1.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经认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在三年内其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财政体制奖励给企业。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扩大出口。每年由同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给予奖励,对年出口额10万―50万(不含)美元的,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奖励;年出口额50万―100万(不含)美元的,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奖励;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3.对软件开发年销售收入上规模的企业进行奖励。每年由同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给予奖励,对年销售收入在500―3000万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1%奖励;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的2%奖励。

  (十三)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予以资金支持。积极帮助新通过cmm/cmmi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同级财政按实际获得支持资金的1:1比例给予资助。

  (十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不超过参展费用50%的费用资助的基础上,同级财政按实际获得资助费用的1:1比例给予资助。

  (十五)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且有软件和研发设计产品可供出口的,可按规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十六)优先推荐服务外包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服务外包企业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申报条件中的年销售收入下限可降至100万元。优先推荐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国家和省中小型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的规定,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

  (十七)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直接上市,借壳上市或发行债券扩大融资规模。对服务外包企业可优先提供银行贷款、贷款贴息、融资担保以及各类风险投资基金等支持。

  (十八)服务外包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确保员工休息休假和依法支付员工合理加班费用的条件下,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五、鼓励引进和培养服务外包人才

  (十九)吸引服务外包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来镇服务或创业。大力引进从事服务外包的各类人才,重点引进服务外包领军人才,经认定的领军人才,享受本市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的优惠政策。境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来镇创办服务外包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十)支持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引导和鼓励有关高校设置服务外包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开展服务外包培训。对经批准的服务外包培训项目,除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外,同级财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以上政策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镇江新区管委会根据本政策制定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实施细则。各辖市(区)参照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上一条: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聚力创新”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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